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學士班
選修「科技藝術實習」學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藝術學院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班) 為培育學生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成為理論與實務經驗兼具之人才,增進學系與科技藝術產業之互動關係及學生就業適應力與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班大三學生為原則。
第三條 實習期間及學分數:
一、課程性質:本課程開設於大學部大三上下學期,擇一選修2 學分。
二、實習期間:學生於在學期間至機構實習,若於學期中實習需另填切結書。
三、實習時數:實習需滿160小時。
第四條 實習地點:
一、任何公民營機構之科技藝術與創新科技相關產業。
二、專案實習類需以教育部、國科會、文化部等政府機關於校方核備在案或校內計畫者,或由學士班整體發展所提出之計畫者為限,並檢附專任教師研究計畫之相關證明,由班務會議決議。
三、校外實習單位之工作環境須符合法令規定。
四、實習地點須經班主任或實習指導教師同意,學習場域和內容須符合培育核心能力為考量重點。
五、實習地點決定後,未經班主任或實習指導教師同意不得更改,亦不得半途退出。
第五條 實習方式與選課程序:
一、學生需先完成實習後再修習實習學分。
二、學生可於前一學期自行提出實習申請,經班主任或實習指導教師同意,於寒、暑假或學期間進行實習。
三、學生亦可參與每年下學期末,班協助媒合之實習機構依其規定以書面審查或面試方式辦理實習甄選。
第六條 實習須知
一、學生應遵守保密義務:由於工作機會接觸之任何案情、隱私,有永久保密之義務,如有任何洩露,除自負民刑事責任,影響校譽者依校規處理。畢業後亦同。
二、實習單位如要求簽訂任何契約,學生應謹慎判斷,若有明顯不公平之情事,應向指導老師及學校諮詢或尋求協助。
三、本班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各項行為宜自我加以檢點,如有優良或不良表現則依校規及本辦法規定處理。
四、實習期間,一切費用(含食、宿、旅、雜)等事宜,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外,由學生自行負擔處理。
五、校外實習學生,應參加意外保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加保,學生或學校應自費參加團體保險。
六、校外實習期間應遵守該實習單位之人事規則,並接受該單位之指導。
七、請假依照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事、病、喪假者,應報實習單位主管核准始准假,並向指導老師報備。
第七條 課程要求及成績考核
一、課程要求
1.參與實習視同上課,不得無故退出,如未經實習單位主管與指導老師同意,期間擅自退出實習,視同未上課,累積實習時數不予計算。
2.擅自退出實習除成績不予納入採計,影響校譽者依校規處理。
二、實習作業
1.實習期間,學生應繳交「實習工作日誌」、「實習心得報告」,於選課當學期期末考前兩週內給指導老師。
三、成績考核:
1.校外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主管與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決定之,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
2.各項分數分配比例如下。
(1) 實習單位分數:佔50%。
(2) 指導老師分數:佔20%。
(3) 實習工作日誌及實習心得報告:佔30%。
第八條 校外實習指導老師
一、校外實習指導老師係由班主任擔任為優先。
二、學生校外實習之安排與監督,其主要工作以訪視與輔導為原則,寒暑假期間可以電話訪談或必要時擇期訪視實習場所,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實習機構訓練配合。
第九條 實施:
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班課會議解釋或補充之。
二、本辦法經班課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溫馨提醒:
【必讀】
選修「科技藝術實習」學分實施辦法
實習單位一覽表(右鍵另存) (或參考其他單位機關之實習相關公告)
【實習前】
1-1 申請表(PDF、Word(右鍵另存))<指導教師簽核後請自行保管,請於期末時與其他文件一併繳給指導老師,以利老師評分>
1-2 校外實習登錄及保險(請於登錄系統中註明『含保險』或『不含保險』)
1-3 學期中實習切結書(右鍵另存)(學期中實習者用)
【實習中】
2-1 簽到表(PDF、Word(右鍵另存))
2-2 工作誌(週/月,請自行調整用詞)(PDF、Word(右鍵另存))
【實習結束】
3-1 時數證明書(PDF、Word(右鍵另存))
3-2 機構審核表(PDF、Word(右鍵另存))<由實習單位填寫、用印並直接寄送或mail給實習任課老師>
3-3 心得成果報告
*請至校務資訊系統->校外實習登錄系統中登錄資訊, 並在證明文件其他說明處註明『含保險』或『不含保險』
*期末需繳交文件:
1-1申請表、2-1實習簽到表、2-2實習工作日誌、3-1實習校外證明書/時數證明書、3-2機構審核表<由實習單位填寫、用印並直接寄送或mail給實習任課老師>、3-3心得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