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學士班 |Interdisciplinary Program of Technology and Art

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學士班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

民國108年6月6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訂定

民國111年10月03日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班務會議修訂

民國112年9月19日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班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班)為鼓勵與吸引藝術領域頂尖學生就讀本班,特依「藝術學院春之清華獎學金發放原則」,訂定本班春之清華獎學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第二條    春之清華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由本班班務會議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議訂本班獎學金審查原則與審議獲獎資格。
第三條    本獎學金核定名額依藝術學院母法規定,如當年度未有符合資格之學生,則名額回歸藝術學院統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須具下列資格之一,得自行申請或受推薦申請;本班自行依入學管道分配按核定名額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一、繁星推薦入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四科組合成績總和達54級分,錄取進入本班就讀者。

二、個人申請入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四科組合成績總和達54級分以上,錄取進入本班就讀者。

三、考試入學分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四科組合成績總和達54 級分。

四、同時錄取本班以及以下學校(台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成功大學、台北藝術大學、台灣師範大學、台灣藝術大學等)相關科系任一正取,而選擇進入本班就讀者,或參加國際競賽大獎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經本班班務會議審查委員會認定卓越者。

五、上述各資格超額比序,依學生錄取名次順序發給。

第五條    本獎學金於獲獎學生入學後一次核定新臺幣六萬元,上下學期分別撥付三萬元。入學後,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十以內(含),且操行成績達A-以上(含)者,該學年度可續發給本獎學金,每學年度核定新臺幣六萬元。本獎學金至多發給四學年,若未達續領標準,則取消本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第六條    審查程序由本班訂之,每年獲獎名單於網路公告,並於每年10月30日前造冊報院請款。
第七條    得獎學生若該學年(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原則上取消其得獎資格。
第八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其他與招生獎勵同性質之獎學金。
第九條    本獎學金其他未盡事宜,由班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第十條    本原則經班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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